世界衛生組織 (WHO) 建議聯合國 (UN) 將大麻從第 IV 類中刪除,這是世界各國簽署的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表格中限制性最強的。
沼沼 致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的信24 月 2018 日,世衛組織表示,這些提案將提交給聯合國毒品和麻醉品委員會(CND)。 最初,世衛組織的建議預計將於 XNUMX 年 XNUMX 月在維也納發布,但由於未知原因而推遲發布。
53 個成員國可能已經在 2020 月份的 CND 年度會議上對大麻的重新分類進行了投票。 但是,自 XNUMX 月以來等待藥物和依賴問題專家委員會 (ECDD) 建議的等待期可能會將討論推遲到 XNUMX 年,以便成員國可以分析報告並在投票中定位自己。
有什麼變化?
世衛組織明確表示,以大麻二酚 (CBD) 為重點的、四氫大麻酚含量不超過 0,2% 的製劑“不應受到國際控制”。 此前,國際公約並未對 CBD 做出規定,但這一新建議旨在使對 CBD 的引用更加清晰。
大麻和大麻脂
該報告建議“從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附表 IV 中消除大麻和大麻脂”。 本附件 IV 是限制性最強的類別,包括具有極其有限或沒有醫療價值的危險物質。 如果遵循此建議,大麻和大麻脂將保留在附錄 I 中。
屈大麻酚 (delta-9-THC) 和四氫大麻酚 (delta-9-THC 異構體)
該報告建議將屈大麻酚和四氫大麻酚(THC 及其異構體)“從《精神藥物公約》(1971 年)附表二中刪除,並添加到《麻醉品單一公約》(1961 年)附表一中”。 這些建議將通過將所有形式的四氫大麻酚歸為與大麻和大麻脂相同的類別來簡化分類。 報告指出,與 THC 相關的危險類似於大麻和大麻脂,因此可以選擇將它們歸為同一類別,並將可卡因重新分類為與古柯葉和嗎啡在同一類別中的同一類別。鴉片類。 在 delta-9-四氫大麻酚異構體的情況下,運動也將簡化並帶來一致性。 “由於 delta-9-THC 的六種異構體中的每一種都具有化學相似性,因此使用標準化學分析方法很難將它們中的任何一種與 delta-9-THC 區分開來,”報告說。
大麻提取物和酊劑
該報告建議“將大麻提取物和酊劑排除在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附表一之外”。 委員會建議將這一類別排除在 1961 年公約之外,因為提取物和酊劑涵蓋“具有不同濃度 delta-9 THC 的各種製劑”,其中一些是非精神活性的並且具有“有希望的治療應用”。
大麻二酚 (CBD) 製劑
ECDD 已經完成了對純 CBD 的嚴格審查,建議不要將其納入藥物管制公約。 然而,對含有一些四氫大麻酚的 CBD 製劑仍然存在疑問,該報告澄清了其立場:“委員會建議在 1961 年《毒品和麻醉品單一公約》附表 I 中添加一個腳註,以包括以下內容: “主要含有大麻二酚和不超過 0,2% delta-9-四氫大麻酚的製劑不受國際管制”.
含 THC 的大麻藥物製劑
委員會進一步注意到,目前有兩種主要類型的含有 delta-9-THC 的藥物:含有 delta-9-THC 和 CBD 的藥物,以及僅含有 delta-9-THC 作為活性化合物的製劑。 有鑑於此,委員會建議不要將這些藥品列入 1961 年附件 I 或 1971 年公約附件 II 的限制性類別。相反,建議使用限制較少的 1961 年公約附表 III:“委員會建議通過化學合成或作為大麻製劑生產的含有 THC 的製劑,與一種或多種成分混合作為藥物製劑,並且 THC 不能通過現成的方式或以對公眾健康構成風險的產量進行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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