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armed – IP 醫學管理局發布了一份信息通告,強調禁止使用從“工業用大麻”(大麻)中提取的 CBD(大麻二酚)。 Infarmed 總裁 Rui Santos Ivo 援引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明確指出,“因此,無論其四氫大麻酚 (THC) 含量如何,化妝品都不能含有以下與大麻植物相關的物質/製劑)”—— “其中包括(原文如此)各種工業大麻”(在腳註中)。
“大麻在國家領土內被歸類為麻醉品,並被列入 15 月 93 日第 22/XNUMX 號法令附件的 IC 表中,目前的措辭。 在該框架範圍內,禁止將大麻植物用於藥用以外的目的,但工業用途大麻(大麻)中 THC 含量低的纖維(莖)和品種的種子除外”,堅持Infarmed。
根據藥品管理局的說法,“大麻植物中天然存在的 CBD 或其他大麻素是不允許的,因為它們是通過製備大麻或其樹脂的提取物或酊劑獲得的”。
Infarmed 強調 CBD 是一種受控物質
Infarmed 信息通報還指出,“關於大麻樹脂中的各種大麻素,特別是大麻二酚 (CBD),這是國際麻醉品管制局 (INCB – 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 ),它被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涵蓋,作為大麻植物的提取物/製劑,並包含在該公約的附件表 I 中。 因此,上述物質,即大麻二酚(CBD)物質,作為樹脂或大麻製劑,包含在附於第 15 號法令的表 IC 中,但須遵守適用於其中規定的物質的控制措施”。
化妝品中禁止使用 CBD
Infarmed 指出,化妝品投放市場“符合 1223 年 2009 月 30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2009/XNUMX 號條例 (EC) 規定的要求”。
該法規“禁止在化妝品中添加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表 I 和表 II 中所列的所有物質,附件 II 第 306 條。 此外,在國家一級,根據 15 月 93 日第 22/XNUMX 號法令的現行措辭,這些物質被認為是受控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Infarmed 說,“因此,無論其四氫大麻酚 (THC) 含量如何,化妝品都不能包含以下與大麻植物相關的物質/製劑”:
- 大麻和大麻樹脂;
- 大麻提取物和酊劑;
- 大麻植物的葉子和開花/開花或結果的頂部。
不允許包含天然存在於大麻植物中的 CBD 或其他大麻素,“因為它們是通過製備大麻或其樹脂的提取物或酊劑獲得的”。
“該禁令包括從大麻和大麻葉提取物的提取物或酊劑或樹脂中提取的大麻二酚物質”。 這些名稱出現在 CosIng(歐盟委員會的物質和成分信息數據庫)中。 CosIng 上列出的成分並不意味著其在化妝品中的使用已獲批准”——該通知在腳註中寫道——“但未授權將其包含在化妝品中”。
僅授權大麻籽油
使用“從 THC 含量 ≤ 0,2% 的植物種子中獲得的物質/製劑,例如,在農業品種共同目錄中登記的品種的大麻籽油”被排除在該禁令之外。
Infarmed 警告說,“還有其他 CBD 來源未包含在法規 (EC) No. 1223/2009 的附件 II 中,但歐盟和世界衛生組織正在對其進行分析”。 這些物質在化妝品中的使用必鬚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並且始終需要進行安全評估。
通知最後說:“投放市場的化妝品成分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是責任人的義務,責任人必須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和化妝品的安全性。可預見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 在葡萄牙經營的負責人或分銷商必須確保他們在市場上提供的產品的成分符合這些要求”,他總結道。
在此處閱讀完整的信息通告:
Infarmed-Circular-Informativa-N-014-CD-100-20-200